保安離職要加班費
2008年2月,現(xiàn)年37歲的李林來到沈陽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2010年5月1日,李林和公司簽訂了最后一份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工作至次年4月30日,執(zhí)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月工資為1060元。工作時間為值24小時班、休24小時兩班倒。保安人員值班期間,夜間可在指定地點輪流休息,嚴禁空崗或在崗位上睡覺。
李林一直工作到2011年4月20日。公司因搬遷改造需要搬到撫順,安排部分員工串休10天,公司按全額考勤支付工資。勞動合同期滿后,因上班路遠,李林沒再和公司續(xù)簽勞動合同。按照相關規(guī)定,公司應該給付李林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李林提出要求希望公司將過去一年加班近兩個月的費用一并計算入內。公司認為合同約定李林每月的工資只有1060元,但實際上李林每月拿到的工資都達到了1700余元。這多出來的錢款就是公司給予李林的加班費用。
加班倆月只給不到四百元
公司不同意再支付加班費給李林,雙方就終止勞動合同補償未能達成協(xié)議。
隨后,李林拿著考勤表、工資條等證明材料,來到沈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庭確認,公司已支付李林加班費近400元。此外,公司未安排李林休年假共計6天,延長工作時間51天,法定假日加班84小時。
勞動仲裁裁定公司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支付相應加班工資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公司不服從仲裁決定,向鐵西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改判僅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法院審理認定勞動仲裁有效。用人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加班獲賠一萬三千多元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未安排休年假的,應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
法院判處,除扣除已先期支付近400元加班費外,沈陽某公司還需要賠償李林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11181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1434元,未安排休年假加班費584元。此外,沈陽某公司還要賠償李林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6310元。